前段时间因为医院有2个研究生辞职跳巢到别的医院去了,医院出于限制人才流通,要求所有招聘的人员(包括往年和今年新来的)全部重新签订新的合同,不管以前签的合同有没有到期,以前的合同一概作废,全部要求签订新的合同,医院领导已经发话,不签就要解聘。迫于医院的压力,很多人不得不签。 新的合同部分条款如下: 梅州市人民医院招聘制人员聘用合同书(甲方:梅州市人民医院;乙方:被聘用人。)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医院实际,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同意签订如下合同: 一、合同期限: <color=red><b>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,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。</b></color> 第二条至第五条(略) 三、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金 1、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,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,支付标准如下: 1)<color=red>中级资格以上(含)和硕士研究生以上(含)学历人员,签订本合同满1年后提出解除聘用合同,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,满2年须支付人民币20万元,满3年须支付人民币30万元,满4年以上须支付人民币40万元;</color>2)师级资格和本科学历人员,签订本合同满1年后提出解除聘用合同,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,满2年须支付人民币6万元,满3年须支付人民币10万元,满4年以上须支付人民币15万元; 2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甲方应发给补偿费 1)略 2)经济补偿办法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。

nyjs 发表于 2010-09-02 01:01